为锻炼研究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加强用人单位与研究生的相互了解,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研究生就业。结合我院研究生的实际情况,特做如下规定:
一、学院将实习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加强组织和领导,充分发挥学院的组织协调作用,积极开辟实习岗位;提倡和支持研究生在完成课程培养环节或修满规定学分后,从事与就业有关的实习活动,并鼓励研究生结合导师的科研项目和学院组织的暑期社会实践开展实习活动。
二、研究生实习由学院统一管理,确保不影响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需招聘实习研究生的单位,原则上应与学院联系登记;未经学院同意不得在学院范围内公开招录研究生就业实习。对于已经建立研究生实习实践基地的单位,以及长期对我院毕业生有需求的单位,学院将予以优先支持。
三、研究生参加实习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用人单位、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不得擅自违反。
四、研究生自行联系用人单位参加就业实习活动,需本人提出申请,告之导师同意并与用人单位初步达成意向后报学院批准,根据工作性质由用人单位或本人购买实习期间的相关意外伤害保险。
五、学生就业实习应受劳动法保护,任何用人单位或个人应为研究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研究生的相关权益。
六、研究生外出就业实习,家长和监护人有知情的权利及监管的义务,学院督促学生及时将实习状况告知家长或监护人,共同监督管理。
七、关于就业实习过程中的成果归属,若其成果与毕业论文相关,按毕业论文成果归属处理,其它情况由双方约定。
八、如用人单位与研究生发生各类纠纷,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